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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宝安:一餐馆老板私拆铺前护栏

发布时间:2018-11-30 阅读数:555

近日,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宝安大队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值班室通知,反映在宝安区沙井路有人破坏路边交通护栏,要求执法人员前来处理。

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对现场进行取证,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。经调查发现,当事人为路边某餐馆老板张某,为方便顾客进入店内,擅自切割损坏甲型护栏一块,因作业时正好遇到南沙派出所巡防民警经过,被民警及时予以制止。


执法人员现场取证、勘察,认定当事人张某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,私自切割护栏,破坏交通附属设施,违反了《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,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处以罚款,第一时间将当事人移交公安派出所处理。


随后,宝安公安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对当事人张某“故意损毁公私财物”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。


温馨提示

深圳交委提醒广大市民朋友,公路、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、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,如发现任何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,请及时向交通执法部门进行举报,共同维护我们的城市道路安全。

法律原文

《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》

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:

(一)擅自占用、挖掘城市道路或开设路口;

(二)履带车、铁轮车或者超重、超高、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;

(三)机动车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或停放;

(四)在城市道路上分解维修车辆;

(五)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搭建临时建筑物、构筑物等设施;

(六)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/平方厘米(0.4兆帕)以上的煤气、液化石油气管道,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;

(七)擅自在道路、桥梁及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;

(八)破坏道路附属设施;

(九)其他损害、侵占城市道路及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。

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,由道路主管部门予以下列处罚: ......(六)违反第八项规定的,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.......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
第四十九条 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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